**刘连舸**(1961年5月生,原名刘连革),男,汉族,吉林省永吉县(今吉林市永吉县)人,经济学硕士,高级经济师。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(副部长级),是中国四大国有银行中首位落马的“一把手”。2024年11月26日,因受贿罪、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**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**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### 生平履历
刘连舸早年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工作,后转入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行,职业生涯以国际金融、反洗钱和信贷管理经验见长:
- **教育背景**:1985年毕业于吉林财贸学院(现吉林财经大学)财政金融系;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,获经济学硕士学位。
- **央行时期(1987–2007年)**:1987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,任副处级秘书,曾担任时任央行副行长刘鸿儒的秘书。此后历任外事局国际货币基金助理调研员、国际金融组织司亚洲开发银行副处长/处长、中国驻亚洲开发银行(菲律宾马尼拉)副执行董事、央行驻欧洲代表处(伦敦)首席代表、国际司副司长、福州中心支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长、反洗钱局(保卫局)局长等职。
- **进出口银行时期(2007–2018年)**:2007年3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;2015年2月升任党委副书记、副董事长、行长(期间兼任非洲进出口银行董事、中国-意大利曼达林基金监事会主席、亚洲区域信用担保与投资基金董事长等)。
- **中国银行时期(2018–2023年)**:2018年6月调任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、副董事长、行长;2019年7月任党委书记、董事长(兼中银香港董事长)。2023年2月被免去党委书记职务,3月辞去董事长等职务。
刘连舸仕途较为顺遂,58岁即担任中行董事长,是当时四大行中最年轻的“一把手”,拥有丰富的海外工作和国际金融经验。
### 落马与违纪情况
- **2023年2月17日**:被免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职务。
- **2023年3月19日**:辞去中国银行董事长、执行董事等职务。
- **2023年3月31日**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(同日中行新任党委书记宣布)。
- **2023年10月7日**:被开除党籍、取消退休待遇,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通报指其“靠金融吃金融”,丧失理想信念,弃守金融风险防控职责,大肆违规插手信贷项目,违法发放贷款,造成重大金融风险;违规收受礼品礼金、出入私人会所、接受滑雪和旅游安排,长期借用管理对象车辆;道德败坏,家风不正,对亲属失管失教;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等。
- **2023年10月16日**:被逮捕。
- **2024年4月24日**: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。
### 案情细节与判决
2024年11月26日,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:
- **受贿罪**:2010年至2023年,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、副董事长、行长,以及中国银行副董事长、行长、党委书记、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**贷款融资、项目合作、人事安排**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**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.21亿余元**。
- **违法发放贷款罪**:2017年底至2020年初,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行长和中国银行董事长期间,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,违反《商业银行法》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等规定,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**人民币33.2亿余元**,造成本金损失**人民币1.907亿余元**。
法院认为:刘连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特别恶劣,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;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,亦应依法惩处。鉴于其有未遂情节、到案后如实供述、主动交代大部分事实、认罪悔罪、积极退赃(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)等从轻情节,对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,对违法发放贷款罪从轻处罚。最终决定执行**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**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,上缴国库。
**其他相关报道**:落马后有媒体提及其个人生活作风问题(如多次婚姻、曾找女下属“半夜谈心”等),中纪委通报中也点明“道德败坏,家风不正”,但判决书未详细展开此类内容。
### 补充说明
刘连舸案是金融系统反腐的重要案件之一,其落马后中国银行进行了相关整改。该案与金融领域信贷风险、利益输送等问题紧密相关。以上内容全部基于公开报道、官方通报和法院判决信息整理,仅供参考,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。司法判决以法院最终文书为准。